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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出轨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1 ℃

  【案情】2010年10月,熊猛经人介绍和耿萌结婚。由于熊猛经常赴外地表演,其在演出过程中与女同事发生关系,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耿萌为了报复熊猛,也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之后,二人关系不和,感情逐渐破裂,熊猛虽极力弥补,但“破镜难圆”。2011年以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4年6月13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熊猛、耿萌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忠实履行夫妻义务。由于双方的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从2011年分居至今,现原告熊猛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原告熊猛要求离婚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准许。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依法分割。法院遂作出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离婚的一审民事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还存在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夫妻双方均出轨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夫妻均出轨,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原告熊猛与被告耿萌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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