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离婚前曾遭前夫殴打。办完离婚手续后,妹妹认为前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伤害,要求前夫赔偿被拒。请问在协议离婚后,还能向前夫主张损害赔偿吗?读者:王某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您妹妹的前夫有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居民委员会人员或邻居的证明等),导致婚姻关系解体,而且您妹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