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妻子出轨后,丈夫收集起了妻子的开房记录作为证据,并起诉到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索赔30万元。
1994年吴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然而,2011年起,随着妻子在外做起了假元宝生意后,吴某便时常听到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吴某发现妻子出轨了。吴某遂开始收集起了妻子同别人的开房记录,2014年10月底,吴某向法院提交了妻子王某在枞阳某宾馆与同一男子三次开房的记录,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妻子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单独与一名男性的开房记录,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的确能作为一方有过错的证据。但该证据证明力并不强,如果当事人否认的话,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本案中因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且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是自己通过宾馆摘录过来的信息,因此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查证,鉴于吴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驳回吴某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