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先生和王女士2005年7月登记结婚。8个月后,王女士生育一子小毛(化名)。2010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毛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给付3000元生活费。2014年1月,刘先生与小毛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刘先生向律师询问如何主张权利。
王晓鹏律师: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刘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刘先生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刘先生反映的家庭具体状况,律师认为要求赔偿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在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144000余元;第二部分是从小毛出生后至双方离婚前刘先生支出的关于小毛的抚养费,可以参照平时小毛消费水平计算;第三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酌情要求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