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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嫁”二夫并育子 丈夫起诉离婚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女子何某因与丈夫韦某感情不合,在一次争吵后抛下丈夫回娘家。一年后,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该女子又与同村林某进行结婚登记,并先后产下两子。韦某一气之下将何某诉至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这对曾共同生活了近十年的夫妇最终劳燕分飞。

  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何某跟随原告韦某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有子女。2010年5月两人又因无子嗣问题发生争吵,何某负气回到娘家居住生活,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虽然韦某多次登门道歉,但何某均无动于衷。2011年4月,何某与同村男子林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将其户口迁入林某名下,并与林某共同生活,婚后两人生育有两个孩子。2014年5月,何某与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继续回到娘家居住。

  2014年4月,韦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何某支付韦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与他人生育儿女,足以证明其与韦某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并且在法庭上被告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并无异议,所以法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并由何某支付韦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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