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觉得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因为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恼怒之下竟殴打妻子,妻子伤心之余诉请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经法庭审理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元该进行赔偿。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卢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可是随着夫妻相处时间的延长,夫妻感情反而越加冷淡,2012年底卢某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要求离婚,该案经法庭审理以后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离婚未成的卢某将错归于妻子方某,经常无端对其辱骂,今年3月更是对方某大打出手,后经邻居报案由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方某因为不堪忍受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卢某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短时间内各自都提出离婚诉求,加之卢某确有严重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无过错赔偿条款以及卢某实施家庭暴力给予原告方某确实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