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将近不惑的王明在父母匆促之下成家,次年妻子诞下一子。
2013年6月,王明突然提出离婚。父亲老王从儿媳处得知儿子可能有了外遇,便开始跟踪儿子,发现一李姓女子和儿子多次一起就餐。
于是老王跟踪该女子,找到其住处,并在该女子所住小区张贴大字报对其辱骂,后李女士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老王称李女士和王明曾是同事,李女士与自己儿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儿子家庭破裂。老王对通过张贴大字报辱骂李女士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称自己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失费。
法官说案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在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污损李女士个人形象,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老王为儿子的家庭稳定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其冲动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开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虽然老王称没有恶意诽谤,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故最终法院认定老王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