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前夫与他人合伙开发的楼盘还没有卖出。离婚后,前妻起诉要求分割前夫在楼盘中的收益,而前夫则认为,债权数额难以确定,不应分割。近日,这桩历时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眉目,梅州市中院最终以该预期债权数额确定且能实现为由,判决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丈夫向前妻支付150万元现金。判决后,前妻念及昔日夫妻情分,少要了100万元。
结婚20年后劳燕分飞
已有20年婚龄的丘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底劳燕分飞。法院在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的同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对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丘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发了一个楼盘,因财产具体数额尚不确定,夫妻二人表示另行解决而未作分割。
随后,合伙人林老板和蓝老板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因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广东省高院于去年8月对林、蓝二人的产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合伙协议有效。而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林老板向丘先生及蓝老板分别支付投资款及利润300万元、500万元后,楼盘的产权归林老板所有。
妻子只要了50万元
见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数额已确定,李女士立即向广东大埔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丘先生支付150万元。
大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在合伙开发楼盘投资及利润300万元属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原告李女士请求分割50%的份额,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丘先生支付李女士150万元现金。
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由于丘先生在离婚后欠下较多债务,还有子女需要抚养,李女士念及昔日夫妻情分而主动作出了退让,只要求丘先生支付50万元现金,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利润能够实现
法院维持原判
梅州中院二审认为,已生效的省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丘先生的投资及利润的事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根据法院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林老板已向蓝老板支付了500万元的全部款项,诉讼期间法院查封的楼盘的部分价值已达250万元,丘先生在开发房产中的投资款及利润能够实现。因此,梅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