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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发现子非亲生 获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离婚之后,于先生才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儿。他起诉前妻和孩子,要求给付151万余元,并返还轿车。近日,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于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9年初,于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但是,2013年10月,于先生和儿子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发现俩人并非亲生父子关系。

  对于先生来说,这就像晴天霹雳。他说,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全部由他承担。离婚后,于先生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学。于先生为孩子付出了十年的感情和精力,现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他难以承受精神与经济的巨大压力,遂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和儿子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并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另要求返还轿车。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孩子出生时,于先生就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王女士承认于先生曾给过她109万和一辆车,但该笔钱是于先生支付给自己的商务酬谢、偿还债务和治病费用。王女士称,离婚后于先生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从2009年2月到2010年6月于先生只给过2.7万的抚养费。而于先生则称109万中有100万元是支付给儿子的抚养教育费用和基金,9万元由王女士用作装修房屋。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因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给王女士的100万元是抚养费,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抚养费的金额及方式进行了约定,故于先生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王女士返还抚养费20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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