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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小三离婚 被判支付妻子精神赔偿金5万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0 ℃

  男子婚后出轨与“小三”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妻子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该起离婚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丈夫应向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经查明,向某与廖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991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随后生育了两个小孩。2005年起,向某与廖某到新疆打工,之后由于廖某需回家照顾小孩,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渐渐疏远,向某很少回家看望妻儿。廖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向某在外面结识了一个同乡女性,并与其保持着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1年,向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廖某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表示只要向某回心转意,愿意继续一起生活,但廖某的一厢情愿未能挽救这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向某先后五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于2013年4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告知廖某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底,廖某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同居,其行为对女方造成了伤害,因此,对于廖某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该案实际情况,判决向某赔偿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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