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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补偿款漏写“万”字 添加后前夫不认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徐小姐和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写着:“李先生欠徐小姐10万元”,但李先生坚持称是10元,“万”字是随后添加上去的,故李先生不认可该笔欠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松江法院判决李先生应支付徐小姐10万元。

      徐、李两人于2006年结婚,在一起生活几年后,矛盾渐生,自行达成离婚协议。随后两人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结果因自行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规定而要求重新写,于是两人就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又写了一份新的离婚协议书,该份离婚协议书写的是李先生欠徐小姐10元。等徐小姐签字时发现少了个“万”字,随后两人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补上“万”字。待徐小姐根据协议向李先生索要10万元补偿款时,李先生却拒绝支付,他称在离婚协议书中应该是10元,“万”字是添加上去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李先生称办理离婚手续当天需交照片费用10元,因自己没有带钱,所以10元钱由徐小姐垫付。这才有了在离婚协议书中提到欠款10元。所以“万”字是后来添加进去,李先生不承认欠款10万元的事。徐小姐则提出:首先,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欠款10元不符合逻辑;其次,“万”字的确是后来加上去的,但是在双方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都在的情况下加的,而且第一份两人自行签写的离婚协议书中也载明欠款10万元,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李先生应当支付10万元补偿款给自己。

      法官查明,徐小姐和李先生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符合格式,遂重新签订 《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第4条约定“男方欠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万”字是添加而成。

      法院认为,双方在民政局主持下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4条载明的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内容中的“万”字虽然是添加,但与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的金额“壹拾万元整”一致,故可以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万”字是因遗漏而添加。李先生关于称补偿款数额为10元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且明显不符常理,不予采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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