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