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软件的发展,出现了多种网络诈骗,范围涵盖票务、金融、收藏等多个行业领域,犯罪对象不明确,打击处理难度大。公众对网络信息应提高警惕,不轻信、不贪心、重核实。
榆林一男子刘某酒后与一招嫖女子谈好价格后,因房费发生分歧,女子将其拉黑。刘某不甘心,于是报警,警方根据男子的供述和其微信聊天记录对男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正在追查涉案女子。
如今23岁的刘某,在2016年2月份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一名为“钓钩手指头”的女子。二人偶尔会聊天,每次聊天女子均会询问刘某需不需要按摩、特殊服务(性服务),他都给拒绝了。
10月7日晚,刘某与朋友喝多后,便主动联系该女子,称自己需要特殊服务,问女子现在的位置。女子称自己在高新区某高档酒店,并发送了位置图,让刘某直接过来找她。途中,二人商量好了性服务价格,刘某先后给女子转账了200元预付金及500元保证金。
然而,当刘某到达约定酒店时发现该女子并不在,此时,该女子才提出要求,让刘某再出168元房费。刘某觉得非常生气就骂了对方,对方也骂了刘某,并将刘某微信拉黑,一气之下,刘某便报了警。
警方对刘某与招嫖女子的微信进行了查看,因刘某已经与女子谈好价钱,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于是警方对刘某做出了罚款500的处罚,目前正在追查涉事招嫖女子。
沪律网提示:不少微信信息打着招嫖的幌子其实是为了诈骗钱财,招嫖原本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不少受害人在被骗后也不报警。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受害人这样的心理,才能屡屡得逞。公民应该洁身自好,不去搭理类似消息,发现类似消息及时报警,从自身杜绝违法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已经与女子谈好价格,虽然由于最后产生了金钱冲突,尚未发生性关系,但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