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过错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8 ℃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