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民认为家丑不外扬,于是在遭受家暴后,许多女性选择了忍气吞声。然而,即使遭受家暴的女性报警或者起诉,都会被认为是家事外人不好插手而不了了之。
80后女白领丽某,近日将其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称因长期遭受家暴,而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同时丽某也没有证明其被家暴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丽某的诉讼请求。
80后女白领丽某,2012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王某,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丽某发现王某并不像刚开始认识的样子,而是脾气十分暴躁。丽某称王某不仅不关心照顾他们的家庭,反而经常对其拳打脚踢。
2013年底,丽某怀孕,开始时,王某曾对丽某认错,并表示以后会改变。谁知并没有持续多久,王某便又开始恢复原样。2014年初,因为一件小事,王某对其大喊大叫,并对其进行殴打,她曾多次求饶却被王某置之不理。因为长期心情郁结和身体调理不好,丽某流产了,二人开始冷战并且分居。
一直到去年,丽某考虑良久后,终于决定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然而,对于离婚,王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他确实是脾气不好,但但他可以改正,而且他们之间感情任然存在。法院因此主持调解,但丽某概不听从。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属于自由恋爱,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时,丽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长期受到家暴。
沪律网提示:因为许多执意要离婚的人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并且符合法定离婚理由,往往采用家暴的借口。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法院对于家暴的取证及证据保存较为看重。因此,若陈述受家暴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其请求一般会被驳回。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丽某应该在初次遭受家暴时就寻求法律帮助,也利于取证。因为丽某无法拿出确切证据证明其确实长期遭受家暴,因此,法院仍给予其修缮感情的机会,不准许离婚。丽某若执意离婚,可以采取分居满两年的方式与王某合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