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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如果在离婚时女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46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如果在离婚时女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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