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5 ℃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l)项明确规定: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l)项明确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沪律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