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死者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2004年10月2
日前,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死者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2004年10月21日17时许,杜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在行驶至平谷区某路口时与侯某夫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二辆摩托车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三人受伤。杜某伤势严重,于2004年11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夫妇亦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二人多处骨折、皮挫、裂伤,经伤残评定,伤残指数为10%。此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应由杜某承担全部责任。后侯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的继承人,即杜某的妻子和三个女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庭审中,杜某的三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杜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杜某的三个女儿放弃对杜某的遗产继承权,故其三人不必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杜某的妻子李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依继承法相关规定,其参加对杜某财产的继承,故应承担对二原告的赔偿责任,且其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需为其保留适当遗产,故其赔偿数额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