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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分割起纷争 法院细分维护各方权益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7 ℃

花季少女不幸触电身亡,围绕其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生父、生母、继母打起了官司。11月23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共有纠纷,一审判决原告郭某连分得死者邓

花季少女不幸触电身亡,围绕其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生父、生母、继母打起了官司。11月23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共有纠纷,一审判决原告郭某连分得死者邓某死亡赔偿金64229.50元,被告邓某祥分得死者邓某死亡赔偿金74229.50元,第三人肖某英分得死者邓某死亡赔偿金10000元。

原告郭某连与被告邓某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邓某,2001年5月,原、被告离婚,邓某由被告邓某祥直接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其抚养费。2008年2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肖某英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直接抚养邓某。2009年9月19日,邓某触电身亡,案外人薛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16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依法分割补偿金,遭到被告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依法享有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所有权。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公民死亡这一事实获得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有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死者长期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从生活紧密程度、心理依赖程度而言,都要略高于原告。第三人肖某英与被告邓某祥登记结婚后,与死者形成了继母女关系,但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丧葬费是为死者办理丧事的合理开支,应当将丧葬费从赔偿款中剔除后,再进行分割。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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