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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2 ℃

    离婚精神损失费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

    离婚精神损失费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亮对黄芳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亮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东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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