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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8 ℃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的; (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的;

(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规定是离婚中权利主体提出损害赔偿的有力法律依据,正因为有此规定,权利主体才有权提出要求,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司法审判中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同时也正因为有此规定,才引出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后问将要阐述的内容就是因为这一法律依据的出台而浮现的。

二、 有权索赔的条件

《婚姻法》虽然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索赔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对索赔问题限定了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条件

有权索赔的主体必须是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1、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指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领取了书或虽未结婚登记,但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情形。

2、有权索赔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房,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过错,这是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3、第三人 免责 ,既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无权在中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属于 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 等情形,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另案起诉;如果属于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 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无权向过错方的婚外异性要求损害赔偿。

(二)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是有权主体提出索赔的必备的客观上的实质要件,也是法定要件。

1、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提出,双方虽已发生矛盾纠纷但未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时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自行协商或双方自愿到离婚登记处调解离婚等。[②]

2、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索赔,对方必须具有下列客观条件之一:

①重婚的,既无过错方的配偶与他人(已婚或未婚的婚外异性,下同)由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明知 他人 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即是重婚行为。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无过错方的配偶与婚外异性(现役军人的配偶除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重伤、轻伤、轻伤偏重或虽未构成轻伤但已构成伤残等。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指符合上诉条件的权利主体,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限期内提出,否则其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权利主体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遵守下列时间上的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保护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同意离婚,则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起步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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