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以方某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两人离婚为由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六万元损失。 原告吴某诉称,其与方某于1990年结婚并生有一子。1998年上半年,原告察觉其妻方某
吴某以方某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两人离婚为由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六万元损失。
原告吴某诉称,其与方某于1990年结婚并生有一子。1998年上半年,原告察觉其妻方某经常外出,半夜三更与男性通话极为频繁,便对方某提出劝告,只要方某悬崖勒马,原告将不计旧故。然而原告的劝告遭到方某的咒骂,方某一意孤行,继续与一异性来往密切,关系暖昧。1998年八九月份,方某携带16万元巨款突然离家出走,并在外与一异性同居。为此,原告吴某曾于今年3月15日诉至普陀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吴某离婚请求,但对于方某有外遇一节因无证据证明而未予认定。
据普陀法院告申庭刘庭长介绍,本案是《》修改后普陀法院受理的首例离婚过错赔偿纠纷案。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诉称事实是否属实尚待查明,具体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也还要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