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2009年4月,双方就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后不久,王某听说李
【案情】
李某与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2009年4月,双方就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后不久,王某听说李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李某,李某承认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明示了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应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网站提示】
上述理由是正确的。但是严格说来,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表面上看外遇和离婚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话,就不会努力去经营婚姻,甚至可能会刻意去制造婚姻的裂缝,所以严格说来,外遇与离婚肯定有一定的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