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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兑现离婚诺言一男子输掉官司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0 ℃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前妻状告前夫不兑现离婚诺言的案子,法院判决失信前夫兑现其两年前的离婚诺言,分两次付清承诺给前妻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今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前妻状告前夫不兑现离婚诺言的案子,法院判决失信前夫兑现其两年前的离婚诺言,分两次付清承诺给前妻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今年40岁的乌鲁木齐市市民温文与45岁的前夫葛仁婚后生下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2005年12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葛仁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工作为止。

2005年12月17日,两人在公证处办理了自愿离婚协议公证,并于同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事宜时,温文要求葛仁补贴其人民币10万元,以用于女儿日后的婚嫁,葛仁答应了。其间,温文询问葛仁何时给付这笔钱,葛仁承诺一年内给付,但葛仁一直未兑现自己的诺言。

2007年11月,温文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葛仁给付该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葛仁在法庭上辩称:2005年他们离婚时,自己的确承诺给付温文10万元,这是一个赠予合同,合同的对方应是自己的女儿,温文无权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温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2005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时,在公证机关询问双方意见中,双方对离婚协议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补贴其10万元,被告承诺一年内给付,虽然双方均明确该款是用于女儿日后的婚嫁,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将该款一年内给付原告,故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该款。考虑到被告的偿付能力,可分期偿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葛仁给付原告温文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给付5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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