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对于婚姻就有“父母之言,媒妁之命”的惯例,即使现在提倡自由恋爱,还是有不少人会请媒婆“说媒”。而给红娘礼也是自古就有的习俗,但如今,媒婆收钱,究竟合不合法?
年龄已经不小的梁某花了2万元“介绍费”请其村中一有名媒婆张某说媒。张某促成梁某婚姻后,梁某妻子竟人间蒸发,遂梁某要求张某返还2万元介绍费却遭拒绝,于是梁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今年年龄已经不小的梁某却依然单身,于是,梁某请求其村中有名的媒婆张某帮其寻找合适其的适龄女性。按照村中习俗,同时也为了张某能积极为其寻找合适女性,梁某在事前便支付了张某2万元的“介绍费”。
不久后,张某为梁某介绍了一单身女子王某,二人见面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喜结连理。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两个月,王某便突然人间蒸发。梁某寻找无果后,认为张某没有尽到其应尽义务,要求张某返还其之前支付的2万元“介绍费”。张某一口拒绝,张某认为,其为二人牵线搭桥出人出力,应当得到中间的劳务费。而且,张某认为其按约定为梁某寻到了一段婚姻,已经尽了义务,理应得到“介绍费”。
目前,梁某已经媒婆张某告上法庭。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劳务支出是指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我国法律对于“婚介费”并没有提及,也没有明确规定。媒人不得请求说媒报酬,因为其获得报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是,通常媒人在说媒之前就会和说媒对象或其父母达成说媒费用的约定。即使事先没有相关约定,媒人帮忙介绍人、联系人等等,这些说媒行为会产生必要的费用,对于这些必要的劳务支出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对于说媒成功后,结成夫妻的自愿送礼另当别论。
本案中,张某没有资格要求“婚介费”,同时,张某没有经营正规的婚介机构,也没有婚姻介绍的资质,收取梁某的“婚介费”属于不当得利,梁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但是张某可以要求梁某支付其劳务付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