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赖某于1983年相识,同年12月举行婚礼结婚,但至今仍未办理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二子,大儿子(已成年)已大学毕业,小儿子王某某(1987年3月7日出生)还在某高校就
王某和赖某于1983年相识,同年12月举行婚礼结婚,但至今仍未办理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二子,大儿子(已成年)已大学毕业,小儿子王某某(1987年3月7日出生)还在某高校就读,明年毕业。2004年王某与另一女子肖某有不正当来往,并同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和赖某分居生活至今,且没有添置任何共同财产。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赖某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事实婚姻。因王某的过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近二年之久,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但因此给赖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王某应依法给予适当的赔偿。未成年次子王某某还有一年的学业,需要的学费和生活费按1万元计算为宜,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