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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丈夫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带上10岁的儿子小刚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结果真如廖强所料,养育了10年的儿子果真不是自己亲生的,而这顶绿帽子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

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带上10岁的 儿子 小刚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结果真如廖强所料,养育了10年的 儿子 果真不是自己亲生的,而这顶 绿帽子 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强回家后与李梅大吵一架,随即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李梅赔偿10年来抚养 儿子 所支出的抚养费3.6万元,另外还要赔偿自己蒙羞受辱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庭审中,李梅承认小刚是与他人所生,同意与廖强离婚,但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廖强养育 儿子 10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廖某还应支付 儿子 的抚养费,另外也不应向廖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孩不是廖强的亲生孩子,因此廖强对小孩没有法定的,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由李梅自行负担;同时,鉴于廖强确实是替李梅养了10年的孩子,因此,李梅应赔偿抚养费1.2万元给廖强,而李梅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廖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还判处李梅赔偿廖强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亲子鉴定费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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