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姐诉称,我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他说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骗下,我们办理了。但我们并没有感情
原告李小姐诉称,我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他说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骗下,我们办理了。但我们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我们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
被告方先生辩称,我们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转意,我欢迎她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李小姐与他人,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李小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