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郧西县城关镇居民许某、刘某相识恋爱,后因许某未婚先孕,2004年4月1日在社区治调会的督促及调解下,许某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刘某支付461.40元医疗费。同年4月8
2003年底,郧西县城关镇居民许某、刘某相识恋爱,后因许某未婚先孕,2004年4月1日在社区治调会的督促及调解下,许某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刘某支付461.40元医疗费。同年4月8日,许某在得知刘某要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刘某赔偿1万元遭到拒绝。双方又到治调会协商。4月12日,许某在街上拦住刘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许某因引产手术后虚弱,情绪又较激动,晕倒在地,被其亲属送至县医院治疗,刘某支付医疗费200元。后许某因神经性呕吐到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21日,许某又因反应性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先后在十堰东汽茅箭医院和十堰中医院住院治疗。 法庭上,许某要求判令刘某赔偿其各种治疗费用2.5万元,而被告刘某则认为许某怀孕与其没有关系,许某患病与引产、争吵也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为,许某反应性精神病与争吵呕气、中期引产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许某经济损失的75%,计款1.2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