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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引起的离婚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6 ℃

日前,东阳市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因遗弃而引起的纠纷。经调解,王小芳拿到了抛妻弃女离家两年多的丈夫蒋国支付的抚养费及损害赔偿款1.4万元。 东阳市的王小芳与磐安的蒋国相

日前,东阳市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因遗弃而引起的纠纷。经调解,王小芳拿到了抛妻弃女离家两年多的丈夫蒋国支付的抚养费及损害赔偿款1.4万元。

东阳市的王小芳与磐安的蒋国相识于1982年,1986年上半年按农村风俗订亲,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87年7月生育一女儿。1993年开始,蒋国与王小芳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8年农历十二月,蒋国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双方遂开始分居,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2001年7月,蒋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于1998年起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解决女儿抚养问题。

被告王小芳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且原告婚前了解被告患癫痫病。1998年农历十二月,原告蒋国借口回家探望母亲就再无音讯,致使被告独自一人负担女儿生活,致使被告与女儿的生活陷入困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提起反诉,诉称原告在婚后不顾被告的病情,经常与被告争吵导致被告患癫痫病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且其于1998年农历十二月以后离家出走,使被告和女儿的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等。

新《》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国对自己从1998年农历十二月离家出走后长期未归,对患癫痫病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王小芳和未成年的女儿长期不承担生活费,在生活上不予扶助照顾的事实也予以承认,原告的行为系遗弃行为,依法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原告依法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蒋国与被告王小芳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等达成了一致协议。蒋国依协议当即支付了抚养费和赔偿费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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