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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案 难以胜诉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2 ℃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我国第一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审判实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我国第一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若要真正得到赔偿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何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

二、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也太过狭窄以及不够全面。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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