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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属于婚姻法上重大过错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9 ℃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此规定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一夜情”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夫妻忠实要求夫妻双方不得为婚外性行为,配偶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当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一夜情时,无疑违反了婚姻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那一夜情是否属于婚姻法上的重大过错,在离婚时配偶一方能否据此得到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一夜情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在离婚时配偶另一方不能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尽管如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可以掌握对方一夜情出轨的证据,提交法庭,会在法院考虑是否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时成为法官判决的酌定因素。在我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曾有男方因多次通过QQ聊天后与网友开房的聊天记录和开房记录被女方掌握提交法庭,男方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一夜情的事实,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对其进行了无情的鞭笞:“虽不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过错,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过错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但被告作为受过高等教育且供职于大型国企从事管理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其对待婚姻的态度轻率、不负责任,对女方造成了一定的感情和心理伤害,其对婚姻破裂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予以考虑......”,最终人民法院不但将子女判归收入水平比男方低很多的女方,男方支付高额的抚养费,而且将房产判归女方,女方仅支付相当于房产市场价值的40%左右给男方,因女方月收入仅4000元,故此,男方的房产折价款近百万元实际几乎无法执行。

  因此,一夜情虽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在离婚时配偶另一方不能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在离婚时努力搜集、掌握对方一夜情的证据并在法庭上举证,是很有必要的,在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方面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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