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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应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5 ℃

  一、什么是婚内侵权?

  婚内侵权,即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过错行 为。正常的婚姻应是男女平等、恩爱互助、和平共处的。然而在现实的婚姻家庭中,却常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事件,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和对婚姻、家庭义务的违反。

  二、婚内侵权的特征

  婚内侵权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冻饿、强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带给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严重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构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将暴力区分为性暴力、言行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等几种类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间不堪担负性行为的,妻子经期或体弱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一方患有传播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实施变态性虐待倾向的,在以上列举的情形下,违背配偶意志强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性暴力行为。婚内强奸是性暴力的最严重程度,达到了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因为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原因,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两方面,行为暴力表现在通过推搡、肢体冲撞、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刺伤身体、脏器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语言暴力指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语言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诽谤,以给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为主要目的行为。

  经济暴力:对配偶实行经济控制,主要表现在剥夺对方的经济处分权利,将一方的收入强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之下,使一方陷入经济困境。经济暴力一般与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压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随之发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种突出暴力行为的一个例外,属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务,各过各的,彼此漠不关心、不理不睬,生活实施AA制,没有一丝家庭温暖可言,早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了。

  三、婚内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 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 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 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 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四、婚内侵权要赔偿吗?

  对婚内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 立了赔偿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且受害人就此获得的赔偿,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 这种赔偿不仅仅是一个财产的赔偿,更是一种是非的认定,这既是对施暴者的制裁,也达到了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 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国传统观念,夫妻之间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丈夫赔钱给妻子,这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赔 偿的意义。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 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 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

  小编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夫妻之间地位平等,纵然夫妻之间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却相互独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 方,此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同时《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婚内侵权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并没有把是否存在夫妻关系排除在外。此外,《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该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最后,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来看,如婚内索赔无 法得到保护,将误导民众产生“只要不离婚,打了也白打”的错误理念,放纵婚内侵权违法行为,也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 现代观点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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