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协议书的条款中说明,但是,如果离婚当事人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吗?
用户咨询:
本乡东沟村刘某是我的丈夫,因其不学好又有外遇,在朋友的劝说下,我终于同意与丈夫离婚,于2009年3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说法。所以,我想咨询:双方协议离婚后,还能再向丈夫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要先来看看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有外遇,导致婚姻解体,刘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如果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