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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轨”受害方能否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导读:张女士再婚多年后,因不满丈夫赵先生酗酒恶习及沉迷网络(张女士还发现在丈夫在网上结识一位年轻女网友,两人在网上已经结婚),与驴友出游“精神出轨”, 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赵先生认为双方感情还在,不同意离婚,并保证改掉恶习,好好生活。记者获悉,近日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 如初的可能,因此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离婚起诉。 

  “精神出轨”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流行词语。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解放,原来那种对相对于婚姻伴侣从一而终的观念受到了挑战和冲击。

  “精神出轨”能否等同于身体出轨?被伤害一方在此类离婚案中能否得到赔偿?

  说法一 “精神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曹检察官: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这只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但在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配偶不忠对于婚姻的打击,可与配偶死亡相比。基于此,外国法普遍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对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理解,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 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主要指的是身体上的不背叛。广义的理解,不仅要求身体上的忠实而且要求精神上的专一。

   有配偶者在网上与他人“网恋网婚”,与对方并无性关系,仅是精神上的背叛,不构成狭义上所说的违反忠实义务。但从广义上分析,有配偶者“网恋网婚”,把 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网恋网婚”中,把部分或一大部分的感情倾注在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减少了对现实婚姻的付出及与配偶之间的交流,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 履行应尽的配偶义务,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在心理上感受到冷落,必然使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婚姻最大的原则是忠诚,虚拟婚姻不可避免地走向精神上的不忠诚。因此,从广义上说,有配偶者“网恋网婚”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说法二 “精神出轨”可成为法定离婚理由

  淅川县人民法院丁院长: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性、补漏性规定。

   因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做 出这一兜底性规定,是为了填补列举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囊括在内,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 要,为法院在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依据。

  “网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婚”不构成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网恋网婚”作为一种“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所以,“精神出轨”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说法三 “精神出轨”受害方尚无法获得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项院长: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合法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网婚”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不管是男是女,也无论年龄,只要双方表面上出于合意,符合各网站要求,就可以“结婚”,更没有禁婚亲的限制。虽然“网婚”也实行注册登记,但其登记机关是虚拟的,这种虚拟登记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网络婚姻”既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那么就不能成为重婚中所称的第二个婚姻,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如果配偶一方具有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有配偶者“网婚”不构成重婚,其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谈不上。所以,“网恋网婚”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显然,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范围太过狭窄。现实中,如“网恋网婚”、长期通奸等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的伤害,有时远远大于上述四种行为。因 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包括“精神出轨”在内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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