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发现前夫有私生子多年是否还可以要求过错赔偿?
实践中会出现如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才发现“过错方”在离婚之前已于他人共同生活多年且有私生子的情形,这个时候离婚案件已经结束,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否还能够要求过错方的赔偿呢?
首先应当清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一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赔偿请求一般应当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如果当时没有提出,也得在离婚1年内另行起诉。
其次,受害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过错方在于你的婚姻关系期间就已经与他人存在稳定、持续性的同居事实,诸如已经有了小孩,或者亲戚朋友邻居可以提供的此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另外,可以去做亲子鉴定,但是亲子鉴定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小孩和过错方也就是前夫不同意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是不能强迫对作出鉴定的。此种状况下,我们认为,提供其他的诸如二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是比较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