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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做服务员 窃取信用卡信息
发布时间:2017-01-18 06:18: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60 ℃

人们的生活水平在进步,科技也在不断的发展,生活中,支付方式也是在不断的更新。信用卡的普及,也让人们感受到科技的力量。但是,最近有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做服务员,盗用顾客信用卡信息,让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多了一份警惕之心。

冒用身份做服务员 窃取信用卡信息

在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鹿某冒用他人身份在静安寺一家餐厅应聘成功,成为了这家餐厅的服务员。而他的真正目的则是为了利用一些顾客采用信用卡付款时,盗用信用卡信息。鹿某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卖牟利,在做服务员的过程中用自己购买的一台磁条卡测录器盗刷信用卡信息。

通过法律机关的鉴定,被告人鹿某在4月3日至15日期间,共窃取了77条信用卡信息,除去不完整和重复的,共有39条信用卡信息,经有专门知识的人进一步鉴定,其中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如果不是在4月15日作案时被顾客发现,鹿某很有可能依然逍遥法外。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在物证方面只有一部磁条卡测录器,而且鹿某也不供认犯罪事实。案件的侦破陷入了僵局。

在10月19日,公安机关通过努力,在庭审中,特请餐厅经理吴某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印证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张某证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中的信用卡信息的来源合法、提取和送检信息的客观真实;鉴定人高某完成对检材来源、鉴定标准的说明,阐明认定涉案信用卡信息数量的理由;有专门知识的人王某证实这些被窃取的信用卡信息中,有多少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强化鉴别结论的可信度,进一步确定最终定罪量刑的数量。以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面对这一切,被告人鹿某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沪律网提示:科技的发展,很多的消费者都感受到了信用卡的方便,但是却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威胁。所以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的消费场所,以免发生个人信息泄漏。如果出现信用卡信息泄漏的状况,也不要慌乱,及时到银行进行办理相关的手续。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第一百七十七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鹿某的行为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作为信用卡的主人,我们一定要有警惕之心。在平时购物刷卡的时候一定亲自看到刷卡人员刷卡等,以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出现未知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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