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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发布时间:2015-09-18 09:18: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06 ℃

    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辩护。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将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那些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会被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从那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其在开庭审判后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那些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直到案件判决之日前,被告人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从收到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天以内,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受理自诉案件的之日起3天以内,告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告诉就是违法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们的家属,通过普法学习,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告诉的,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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