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也越来越依赖QQ、微信等互联网工具进行日常的交流,然而使用这些互联网工具和他人交流时,也应该分清什么场合绝对不能使用,莫要成为一个“害人又害己”的“低头族”。
11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市区二环路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肇事人已经逃逸。接到报案后,历城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当天晚上,民警赶到了案发地点,只见一位中年男子躺在马路中间,四周有大量血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进一步同报案人取得了联系,并且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据报案人王某回忆,晚上八点左右,当他正和舅舅王某林吃过饭后,准备一起沿着二环路步行回家,当二人走到事发路段时,后面来了一辆大货车,他和舅舅便分别站到道路两侧进行躲避。然而当大货车经过之时,王某听见了“砰”的一声,之后便发现舅舅已经倒在了地上。由于当时天太黑,而且大货车速度也很快,王某未能看清大货车的车牌号。
听完王某的叙述,民警迅速调取了事发路段周边的监控录像,经过仔细比对很快便锁定了肇事逃逸的大货车,并且通过查询车主信息,确定了当时该车的驾驶员为犯罪嫌疑人魏某。11月28日,当民警赶到魏某家中准备对其实施抓捕时,却没想到扑了一空,据魏某的家人说,他已经两天没回家了。之后,民警便通过电话和魏某取得了联系,向其讲明了肇事逃逸后果的严重性,并且和其家属一同劝其自首。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之下,魏某终于在11月29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魏某供述,当时他开着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手机突然来了一条微信,而就在他低头看微信的一瞬间,货车右侧反光镜被撞了下来。魏某以为可能是撞到了路灯杆,就没太在意,后来看新闻才知道自己撞了人。目前,魏某涉嫌肇事逃逸,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沪律网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汽车驾驶员在开车之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而不应出现诸如打电话、聊天等行为,避免由此类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从而害人又害己。
《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对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魏某由于在驾驶过程中分神看手机,导致撞上了行人王某林,且事后其并未及时对王某林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林意外死亡,因此,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