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在履行了多年后,老人提出要求提高给付标准,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
老秦育有5个子女,2003年因赡养问题老秦起诉其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当时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给付老秦赡养费150元。近年来物价飞涨,老秦认为原支付的赡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但均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老秦又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5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被告中老二、老四辩称,每月500元的生活费过高,自己也没有工作,身体多病。其他被告则同意老秦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宪法》、《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表现在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其中经济上的供养义务更是最重要的赡养义务。
当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子女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一般情况下,老人以此为理由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院都都予以支持,对于给付的标准则会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增长,人们的生活开销也会随之增长。那么,当物价上涨到超出原赡养费的支付能力,老人能否也要求参照当前的物价水平对赡养费进行调整、增加呢?上海律师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秦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增加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以赡养费数额过高拒绝增加赡养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向其父支付赡养费300元
【结语】
在道德层面上讲,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一项传统美德;从法律层面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是法定的义务。但总有那么一些人,忘记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忘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面对年迈的父母,选择逃避赡养的责任,这是法律与道德都不允许的。
在衡量赡养费的数额时,法院一定会综合考虑社会的物价水平、老人的收入状况、子女的经济能力,充分保障老人对正常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当然,判令子女给付赡养费也一定不会严重降低子女原有的生活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