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拟制血亲是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
类似继子女这样的拟制血亲,与存在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还是有着自然上的区别。因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在法律上不应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