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多次容留张某、徐某、李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毒。经群众举报,12月16日当地派出所民警来到韩某的出租屋内,发现了正在吸毒的众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韩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吸毒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韩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强制戒毒两年,12月30日韩某被宣布刑事拘留,1月18日被宣布逮捕,并由戒毒所转移至当地看守所。
【分歧】
合议庭对于被告人韩某的定罪量刑意见一致,但对于刑期折抵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不能确定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否应该折抵刑期。
【评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先行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后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则依据行政处罚与刑罚是否基于同一犯罪行为来确定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否折抵刑期。但仅依据这一标准,不能充分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些情况下,虽然先行羁押的事实行为不同于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行为,但两者之间讯在强烈的关联性,也是有可能可以折抵刑期的。
比如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怀疑其贩毒或者容留他人吸毒,又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为了不占用侦查期限,此时公安机关会选择以吸毒的理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强制戒毒措施,等到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后再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韩某行为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是同一行为,而在韩某被拘留和戒毒期间,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掌握了相关证据。
【总结】
在先行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已经针对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开展了实质性的侦查活动,故此段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即本案的刑期应当从被告人韩某被抓获之日12月16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