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谢某、连某、韩某、武某为无业游民,五人因没有收入,便同谋抢劫来维持生计。经过详细计划后,五人选取了一超市老板熊某作为打劫对象。某日熊某在晚上十点关闭超市回家,被五人尾随,行至一幽暗小巷内时,五人控制住熊某,殴打致其轻伤后夺过其携带的皮包,却发现包内没有现金。五人心有不甘,威胁熊某第二天携带三万元现金至此处交给他们,否则就要他好看。熊某装作答应,被放走后立刻来到派出所报警。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对张某等五人定罪,分别有意见认为定抢劫罪的未遂、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以抢劫罪(既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定罪,数罪并罚。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等五人实际上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殴打熊某企图抢劫钱财,此行为触犯了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虽然张某等五人没有抢到钱财,但造成了熊某轻伤的后果,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构成抢劫罪的既遂状态。
第二个行为是五人以“要他好看”威胁熊某第二天带现金给他们,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熊某报警,五人没有得手,属于未遂。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使用了威胁的手段,但两者有显著的区别:抢劫罪仅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则不限于此;抢劫罪是当场、当时非法获取财物的,敲诈勒索罪没有场地和时间的限制。
【总结】
张某等五人实施了两个阶段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