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林某无意间获得了6200元的假币,他企图在买东西时采用真假钱混用的方法将假币花出去,被识破后不敢再尝试。某一天,他在某银行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取钱时,取出了200元假币,林某因此推测该ATM机的验钞功能有障碍。他立刻返回家中拿来了6200元的假币,加上刚取出的200元假币,混入3600元真币,共计10000元,一起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又在另一个正常的ATM机上取出。当晚银行工作人员清点钱款时,发现了大量假币,故报警。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林某抓捕归案。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应该以何种罪名对林某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的建议是林某构成了使用假币罪。
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假币包括但不限于本国的官方货币币种。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仅仅拥有假币,但并没有运用假币,使其“流通”,则构成的是非法持有假币罪,不是非法使用假币罪。
而使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合法、不合法,可以是购买商品、兑换货币、缴纳罚金、赌博、购买违禁物品,只要是以假币代替真币使用,行为人明知而接受假币的对方不知道货币是伪造的便可。
本案中,林某将假币存入了出现故障的存取款一体机中,假币便进入了货币的流通系统,林某便属于“使用”了假币,同时满足了非法使用假币罪的主客观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使用假币罪,应以“数额较大”的标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