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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究竟哪份合同应该履行
发布时间:2017-03-21 23:2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29 ℃

对于中国的家庭来说,购买一套属于自己家的房子,可以说是每个家庭的奋斗目标。家在上海的刘某只是想购买一套属于自家的房屋,谁知却扯出了不小的纠纷。

一房二卖,究竟哪份合同应该履行

2014年,刘某欲购买崔某约位于上海的一套价格80万的房。3月8日,二人签订合同,约定一周内刘某先支付崔某20万,交付房屋后付30万,办理过户时再支付最后的30万。3月12日,刘某准备支付第一笔房款时,崔某却说房屋已经卖掉。

原来,3月8日的时候,贾某得知崔某欲出售一套房屋,表示愿意购买。崔某告知贾某已经与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贾某称愿意出90万,并且一次性可以全部付清。于是,3月11日,贾某和崔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

刘某认为崔某违背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此时,刘某称自己还有一套房屋要出售,只是价格为100万。刘某看房后,表示同意购买,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其余80需向银行贷款。崔某同意后,二人在原有的合同文本上进行了修改。刘某支付首付后,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不具备贷款资格,于是刘某表示仍要购买80万的那套房屋,要求崔某按原合同履行。崔某表示原房屋无法交付,且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刘某如果不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坚持认为是崔某违约在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履行原合同,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崔某 则继续要求刘某履行新合同中购买房屋的义务。

沪律网提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刘某与崔某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崔某与贾某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刘某关于要求崔某履行原合同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刘某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违背原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新的合同无法履行,崔某不能要求刘某承担新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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