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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杀死,妻子父母为财产将女婿起诉
发布时间:2017-03-15 23:15: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0 ℃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遗产不再只是留给儿子,而是应该公平的分配给自己的亲人。我国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家庭和睦,出台并不断完善《继承法》。近日,身患精神病的张某因杀害妻子被岳父岳母告上了法庭。

妻子被丈夫杀死,妻子父母为财产将女婿起诉

张某(男)和李某(女),1987年时,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某县城,并且育有两个女儿。去年2月的一个夜晚,邻居发现张某家中传出的声音不同寻常,一声女性尖叫声后伴随着两个女孩的大哭声,邻居跑到张某家发现李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后李某抢救无效死亡,警察将张某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迅速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后,公安机关怀疑张某可能精神上有问题,在对张某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后,公安机关确认张某患有精神性疾病,是一名未被发现的精神病患者。于是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进行了释放。

张某和李某结婚多年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二人共有有存款20余万元,并且在县城有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张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后,张某哥哥被指定为张某的监护人,目前,张某家中的现金和存款均在张某兄长手中。李某父母爱女被女婿杀死,女婿却是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两个外孙女也居住在李某父母家。于是,李某父母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对李某财产进行继承,并且剥夺张某的继承权。

沪律网提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上海律师表示:张某虽然杀害了李某,但由于其已经被确认是精神病患者,属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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