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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批文签合同,拿到定金后不见踪影
    发布时间:2017-03-16 23:16: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00 ℃

    随着国家有意识的普法宣传,公民开始逐渐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使用伪造批文假冒香港某公司名义刘某,在诈骗贾某50万逃逸后,近日,终于被缉拿归案。

    伪造批文签合同,拿到定金后不见踪影

    高中毕业后便不再上学的刘某,在某县城一直打工为生,偶尔做一些假章私卖。偶然的机会,刘某认识了做石材加工的贾某,后了解到贾某是其厂的经理。于是刘某谎称自己曾经在香港工作过一段时间,现在仍然可以联系到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为了让自己的说辞更有可信度,刘某伪造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于是贾某信以为真。

    刘某和贾某经过商量后,刘某持有伪造的“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业务合同”以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刘某称,为了向香港公司展现诚意,要先支付50万“合同定金”,贾某与合同签订当天将50万转到刘某账户。却迟迟不见香港方面来与其进行合作沟通,贾某再找刘某时发现刘某早已不见,于是赶紧报案。目前,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沪律网提示:合同定金一般指定金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以虚构的单位与贾某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现金50万元,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批文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合同诈骗目的的方法行为。因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刘某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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