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言,喝酒误事,对于我国公民来说,朋友聚会总是少不了喝一点酒助兴,一不小心喝多了,极其容易发生事故。近日,江苏一女子因朋友聚会上喝多了酒在回家路上不幸溺亡,女子父母将同桌四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家在江苏常州的纪某今年36岁,事发当晚,纪某提议去朋友杨某家吃海鲜,考虑到由于工作繁忙,几人已经很久没有聚会了,于是刘某等另外三位朋友欣然赴约。期间,纪某因为没有开车于是喝了许多酒,其他四人为了活跃气氛也曾劝纪某喝酒。结束后,由刘某负责送纪某回家,开车到达距离纪某家几百米的地方后,纪某突然要求下车。
刘某劝说纪某到家门口再下车,但纪某强烈要求下车,刘某想了想认为几百米不会出事,于是便同意了。谁知喝多了酒的纪某,就在这短短的几百米路程中,不幸跌入路旁的河道内,溺水死亡。
纪某的父母在得知纪某身亡的消息后,十分悲痛,二人认为纪某的不幸溺亡与同桌聚会的四人劝酒且未照顾纪某有关,于是将杨某、刘某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赔偿纪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90万。
公安机关检查后发现,纪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08mg/100ml ,属于严重醉酒。这种情况下,刘某作为送纪某回家的人,应当意识到让纪某独自下车行走会有很大的风险。其共同饮酒的朋友也应当对已经醉酒的纪某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安全护送和通知家人等措施。而纪某已经是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有自己控制饮酒的义务。因此,纪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四个朋友承担次要责任。
沪律网提示:朋友们在一起聚会吃饭的时候,不要过分劝酒,万一有人醉酒,清醒的人一定要把他们送达到位,同时提醒醉酒人的亲友进行看护,以免类似惨案发生。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和杨某等四人,在意识到纪某已经醉酒后,应当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但四人却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因为纪某是一个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因此,法院应当判处四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