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等情形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或者冻结在案的财物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予以保管 ,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进行处理。
2、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地点,入关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的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
4、 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或者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