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婚前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7-04-22 16:2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1 ℃

  案情简介:

  王先生拥有两套房产,2010年,他与熊女士结婚,拿了一套房出来用作婚房,还写上了熊女士的名字;另一套房出租给别人当门面,5年来一直源源不断地收取租金。

  今年,王、熊感情生变,在法院打离婚官司。夫妻两人对其他共有财产异议不大,只对那套一直在出租的房子产生了分歧。王先生认为,那套房子是他婚前个人财产,压根和老婆没关系,租金也应该他一个人得;熊女士则认为,房子外租5年的时间,正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金应该视为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出租房在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如果只归王先生一个人所有,对熊女士显然不公平。故认定熊女士也应该分得一半的房屋租金。

  法理解析: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经营性收益是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

  本案中,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国物权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此,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